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