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