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下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机关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对学校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广播、电视、出版物、网络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标以及广告、招牌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的姓名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