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在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各类汉语文出版物不得在汉字标题或者行文中将可用汉字表达的词汇用外国文字代替,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