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编辑、记者、汉字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学生以及从事印章、牌匾、广告制作等工作的文案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