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在公共场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