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