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