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