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部门是老龄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本地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

(三)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对老年人群众组织进行指导;

(四)组织老龄工作的宣传、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

(五)规范和监督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行业;

(六)培训老龄工作人员,组织、引导志愿者开展助老服务活动;

(七)发放老年人优待证和补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