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老龄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老龄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兴办养老产业。为老龄事业捐助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