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推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