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