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