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老年人有权用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依法处理自己的财产,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提出经济资助的要求。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向老年人强行索要财物,或者将自己的负担强行转嫁给老年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