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老年人合法取得的收入、房屋、有价证券、生活用品、文物、图书、知识产权、林木等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