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成年子女不得强占老年人的房屋,不得强行将老年人从居住条件较好的房屋迁往条件低劣的房屋居住。未经老年人同意,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将产权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出租、出卖或者拆除。

老年人与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