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老年人,有能力的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成年子女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和照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