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家庭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老年人,有能力的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成年子女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和照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