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家庭保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成年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