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特殊困难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在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内提供援助。

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对重残、重病、高龄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