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内的主要江河、水库和水源地的水功能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保护管理。

栗地坪水库、永春河、腊普河、头道河、二道河、拖洛河、阿海洛古河、康普河、叶枝河、同洛河、巴迪河、中路河、佳禾河、共兴河、其普河、妥洛河等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Ⅱ类。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