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在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乱砍、盗伐林木;(二)探(采)矿,采砂(石),爆破、烧窑、修坟建坟;(三)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倾倒、堆放垃圾等废弃物;(四)排放污水;(五)放牧和屠宰畜禽。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