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在主要水源地设立公益林涵养水源,保护水源和防止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