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或者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水费。

农户生产生活、畜禽饮用取水,抗旱临时取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免办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