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采伐土层贫瘠、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林;禁止在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采伐、放牧、采挖树兜、采挖药材和其他野生植物。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