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尚未划入生态公益林的天然和次生阔叶林区、水源涵养林区开矿、采石、采土。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