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人工种植过熟的松、杉、桉树林的采伐,由自治县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报省林业厅批准后予以变通执行。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