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保持通畅,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学生、幼儿安全通行。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的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一周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