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报告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