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被督导对象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教育督导机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二)阻挠、拒绝教育督导的;

(三)无故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专职督学、兼职督学提出意见的;

(四)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提供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