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健身场所的;(二)擅自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的;(三)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四)克扣、挪用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