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健身场所的;

(二)擅自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的;

(三)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四)克扣、挪用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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