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体育场馆附属户外公共区域以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免费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应当向学生开放,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