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由辖区单位参加的社区居民健身组织,加强对辖区单位和各类人群健身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纳入创建和谐社会和创建精神文明活动范围。

辖区单位对社区居民健身组织开展的全民健身活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