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十五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相应人群的体育健身组织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