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充实文化体育指导站点等基层体育组织,发展农村、牧区体育社会团体和健身指导骨干队伍。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