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