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向法律法规规定的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检测。

防雷检测机构应依照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在检测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出具检测报告,并报气象行政主管机构。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防雷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