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设计与施工验收第十八条已修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禁止无证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