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

禁止无证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