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设计与施工验收第十九条已修改防雷工程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应当分别书面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