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设计与施工验收第十七条已修改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需变更或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原报审程序重新报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