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第十二条已修改雷暴天气警报由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对生产和人民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雷电灾害警报,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气象电话专线及时发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