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第十一条已修改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到雷电灾害可能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汇总分析后,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