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第十三条已修改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在主要车站、码头和户外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雷电防护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