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 ( 行署 ) 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协助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财政、工商、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