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