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