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专利管理部门在收到专利纠纷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请求人,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