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的,可以向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专利管理部门书面申请中止处理程序。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专利纠纷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不中止处理程序:

(一)专利权人出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

(二)被请求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三)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四)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为不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