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请求调解和处理的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三)当事人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无仲裁约定;(四)属于专利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和相关证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