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卫生管理第九条有效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是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